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怎么定义的?详细介绍

无双 199 0

1、罪名介绍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2、犯罪主体

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单位不能构成本罪主体。

3、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伪造、变造、买卖的信用卡而持有、使用,或者明知是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持有,造成了妨害信用卡管理活动,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5、司法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伪造身份证明文件申领或者使用伪造和变造的身份证明文件的,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但是刑法修正案(五)将伪造与变造金融票证罪修改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将原有关于使用伪造金融票证犯罪所要处罚对象为“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信用卡管理规定的行为”这一罪状中“违反国家有关信用卡管理规定”修改为“妨害信用卡管理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应予追究刑事责任:(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购买信用卡者,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非法出售、提供、为他人购买伪造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未上市空白信用卡(卡),数量较大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2、出售、为他人提供伪造卡片及密码等行为是典型的使用伪造或变造卡或密码进行透支消费活动,触犯刑法第196条第2款之规定,构成犯罪。

3、在持卡人不知情时非法使用该张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而非伪造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

4、在持卡人不知情或不能确定持卡人是否知情时向其发行卡机构出售或提供未上市空白卡(卡),构成犯罪。

5、明知是空白银行卡(卡)而购买或者出售给他人使用,但未超过限额或数额,不构成犯罪。

6、行为人为了实施其他犯罪而向银行申领信用卡后持有该张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活动,不论数额大小均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论处。

7、在持卡人明知行为人申领有恶意透支行为并且知道其实际无法归还而仍为其申领或提供行为,也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论处。

标签: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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